虚拟币交易涉案不认,不知情能否成免责金牌?
内容提要:近年来,虚拟货币交易涉及刑事案件频发,定罪需满足“主观明知”要件。但拒不承认不能逃避法律制裁,因为即便没有供述,综合证据仍可推定“明知”并定罪。不同罪名下“明知”的认定有差异,包括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、洗钱罪、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和非法经营罪等。新司法解释对洗钱罪等的主观认定提供了更清晰的指导框架,结合行为异常性、交易金额、转移方式等多角度综合考量。司法实践中,行为人需严格遵守行业规范,确保交易合规,避免触碰法律红线。
近年来,因虚拟货币交易而卷入刑事案件的现象屡见不鲜。面对司法机关的指控,不少当事人会提出类似的问题:“如果我仅仅从事交易,而并不知道这些虚拟币是赃款,法院是否还能判我有罪?”的确,虚拟货币相关犯罪的定罪需要满足“主观明知”的要件,但拒不承认是否能成为逃避法律制裁的屏障呢?在接下来的分析中,我们将探讨法条对于虚拟货币相关犯罪“明知”的具体规定,以及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“主观明知”或“应知”。同时,也会剖析这种认定方式对案件结果的潜在影响。

01虚拟货币犯罪的定罪是否仅靠“明知”?拒绝承认能否摆脱法律责任?
虚拟货币交易涉及的主要罪名包括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,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,洗钱罪,以及非法经营罪。这些罪名不仅要求满足客观要件,在主观层面同样要求“明知”。换句话说,如果不能证明行为人主观上存在“明知”,便无法追究刑事责任。这种情况下,一些人可能会认为,只要否认“明知”,司法机关就无法定罪。然而,这种想法大错特错。
根据我国《刑事诉讼法》第55条的规定:“即使被告人不供述,只要证据确凿、充分,法院仍然可以认定其有罪并给予刑罚。”这意味着,即便缺乏当事人的供述,综合其他证据及其行为轨迹,仍可能推定“明知”,并据此定罪。那么,法律中有哪些情形明确被认定为“明知”或“应知”?又有哪些情形虽未明文规定,却可能在实践中被判定为“明知”或“应知”呢?

02不同罪名下的“明知”认定有何差异?
(一)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与洗钱罪中的“明知”认定
1. 旧司法解释如何认定“明知”?
在《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(法释〔2009〕15号)出台前,司法机关已通过具体标准推定“明知”。旧解释中列举了六种情形,通过交易时间、地点、方式、价格、途径及行为人的认知能力等多维度推定“主观明知或应知”。此外,第七项规定为开放性条款,允许法院依据案件情况认定其他能够证明“明知”的情形。
尽管该解释已被废止,但对虚拟货币交易中的审核义务提供了重要参考。例如,OTC商家若严格遵守行业规范,进行实名验证、审核交易资金来源及用途,通常可避免被认定为主观“明知”。

2. 新司法解释对“明知或应知”的调整
2023年8月施行的新解释对洗钱罪的主观认定采用了“知道或者应当知道”的表述,取代了以往的“明知”。在认定“主观明知”时,不仅要结合行为异常性,还要从多角度综合考量,包括交易金额、转移方式、行为人的职业背景及其与上游犯罪人员的关系。推定的基础是“可反驳的事实推定”,即通过行为异常性证明主观明知,但当事人可以用证据反驳。
例如,新解释第三条指出,应结合行为人的交易方式、资金账户异常情况、犯罪所得类型与金额等进行判断,但若行为人能提供确凿证据证明其“不知”,则应认定无罪。

(二)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的“明知”
帮信罪的司法解释明确采用了推定规则,即若行为人符合特定情形,如接到监管部门告知后仍实施相关行为,或交易价格明显异常等,则可推定其主观“明知”。然而,这种推定在实践中常被泛化和滥用。以运营商为例,虽然他们提供的通信线路可能被犯罪分子利用,但不能因此推定运营商主观上“明知”。
在交易价格异常的认定中,如何界定“异常”?是否应结合地区差异设定基准值?这些问题仍需进一步明确,以确保帮信罪的适用不会泛化或缺乏依据。

(三)非法经营罪中的“明知”
非法经营罪的主观“明知”通常缺乏明确规定,但在实践中,需重点考量行为人与犯罪行为的因果关系。例如,一名OTC商家若在进行虚拟货币交易时,未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,且对非法换汇行为有明确认知,则可能被认定为主观“明知”。但若行为人只是从事正常的OTC交易,与犯罪行为无直接关联,则不应轻易认定其为帮助行为。
值得注意的是,非法经营罪与洗钱罪可能存在想象竞合的情况。在最新解释中,涉及虚拟币交易的非法换汇行为若触及洗钱罪的七大类资金,将按照重罪处理,这意味着罪责更重。

随着虚拟货币交易的普及,针对相关犯罪的法律规制将更加严格。在洗钱罪的量刑中,流水金额超过500万元且具有特定情节时,将被判5至10年有期徒刑;而非法经营罪中,非法经营额达到500万元是“情节严重”的起刑点。因此,行为人在从事虚拟货币交易时需格外谨慎,避免触碰法律红线。
总结而言,无论是洗钱罪、帮信罪,还是非法经营罪,主观“明知”的认定都在司法实践中占据重要地位。当事人切不可抱有侥幸心理,认为拒不承认便能逃脱法律制裁。严格遵守行业规范,确保交易合规,才是避免法律风险的根本之道。
03司法实践中如何判定行为人主观“明知”?
随着最新洗钱司法解释的施行,旧有的关于推定“知道或者应当知道”六种情形的规定虽然已不再适用,但新的司法解释对“明知”认定提供了更清晰的指导框架。结合过往司法案例和虚拟币交易实践经验,可以总结出一些可能影响司法机关判定“明知”的关键因素。
(一)银行卡是否曾被冻结?
两高一部在《关于“断卡”行动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》中指出,当事人若出租、出售银行卡,而该卡因涉嫌诈骗、洗钱等违法犯罪被冻结,之后仍然帮助解冻、注销旧卡或办理新卡继续出租、出售,其被认定“主观明知”的可能性极大。原文提到:“办案过程中,可着重审查行为人是否具有以下特征……例如卡被冻结后仍继续从事相关行为。”
但需要注意的是,仅凭“卡被冻结”并不足以直接推定行为人“明知”。该规定的适用有严格前提条件:一是被冻结的原因必须与诈骗、洗钱等违法犯罪直接相关;二是行为人需涉及出租、出售银行卡的特定行为。对于其他情境,例如正常的交易或误冻,是否构成“明知”则需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判断。
(二)场内交易与场外交易的差异
司法机关近年来对虚拟货币交易方式的异常性有了更全面的理解。交易方式的风险分类,从高到低依次是线下交易、小众交易所,以及主流交易所(如币安、欧易)。由于场外交易缺乏平台的合规监管、交易担保及反洗钱认证,OTC商家往往需要承担更大的审核义务。
如果OTC商家在场外交易中仅停留于表面的口头询问,而未进行深入的实质性审查(如资金来源核查),便极易被司法机关推定为主观“明知”或“应知”。因此,场外交易从业者需格外注意严格履行尽职调查,避免因未尽审核义务而承担法律责任。
(三)交易价格是否符合市场行情?
虚拟货币的交易价格是判定交易行为是否异常的重要依据之一。若交易价格显著高于或低于市场行情,司法机关可能认为行为人应当意识到交易存在异常。例如,当虚拟币价格高于市场价时,交易双方可能试图掩饰资金的非法来源,而当价格低于市场价时,也可能提示洗钱等犯罪行为的存在。
面对价格异常的交易,行为人需高度警觉,投入更高的注意义务,包括核实交易背景、资金用途等,避免被认定为主观“明知”。
(四)聊天软件的选择与行为特征
交易过程中使用的通讯工具同样可能成为判断“明知”的重要线索。如果交易双方使用的是境外聊天软件(如Telegram、The Onion Router),并采取加密通信、数据销毁等规避措施,这可能被视为刻意逃避监管的行为,增加司法机关认定“主观明知”的可能性。
与之相比,使用国内合规的聊天工具且交易过程透明、留有记录的行为,则更易证明交易合法性,降低“明知”推定风险。
(五)是否履行了充分的审核义务
司法解释明确指出:“若推定行为人明知,但存在相反证据的,应认定行为人不构成主观明知。”这意味着行为人若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尽审核义务,则可以有效避免被错误认定为“明知”。
例如,在交易过程中,行为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证明自身清白:
1. 要求对方提供近期银行账户的交易记录,检查是否存在异常的“快进快出”或“整进整出”资金流动;
2. 要求交易对象进行视频声明,确保资金来源合法;
3. 仔细核查对方资金来源,通过获取相关文件或交易证明,评估交易合法性。
履行上述审核义务,既能有效降低风险,又可为后续可能的司法调查提供充分证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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